专业号

红原县林业和草原局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文书档案、机要、接待、车辆、国有资产管理、保卫和消防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网络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对外宣传交流有关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培训教育、人事统计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群团工作。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等工作。负责计划财务室相关工作。

(二)林业保护修复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草原沙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指导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和科技产业发展。

(三)草原保护修复股。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原建设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优良牧草品种引种、培育、筛选和推广工作,指导全县优良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指导管理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开展草原先进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承担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落实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落实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量,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动态,监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执行。负责开展全县森林经营区划和经营方案。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及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和申报;调解全县山林权属争议。负责全县的林政信访案件的查处,依法受理林业案件的复议和应诉。负责全县林木采伐、运输管理。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五)草原湿地资源管理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草原湿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湿地补偿等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实全县基本草原管理制度,管理全县除自然保护地外的湿地,监督管理草原湿地开发利用,指导草原湿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草原湿地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六)森林草原防火股。负责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普查、地方专业扑火队运行管理、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用火审批、防火物资库出入库管理及防火机具维修等工作。

二、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挂牌机构

(一)四川红原嘎曲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湿地保护与利用、生态旅游等事务。2.负责对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规划、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审批和处罚。负责实施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与周边镇、村(社区)的关系。3.负责争取、筹措湿地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资金;对授权的相关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基础设施配套、生态旅游开发及其它项目,并予以管理。4.负责做好湿地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保管湿地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负责对外宣传、推广、交流与湿地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参与国际国内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交流与合作。5.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珍禽水鸟及鱼类的保护、造林绿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必须在保证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正常水位的前提下开展其他活动。

(二)红原县国有林场。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条例,以此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以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为核心,依法保护好国有林木、林地,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砍盗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2.在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管护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及扑救工作,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受损失。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做好管护区域内森林资源培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3.依据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掌握管护区域资源状况和动态,研究拟定林场长期发展规划。4.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森林体验及养生、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培育林木良种、花卉苗木、中药材、珍稀树种、开展林木种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组织开展业务、技能等技术培训。

(三)红原县草原工作站。1.承担全县草原保护建设工作,负责草原建设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2.组织编制全县草原资源与动态监测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草原面积、生产能力、生态环境状况及草原保护与建设效益的监测、测报。3.负责全县草原鼠虫害预测预报、“两化三害”(沙化、退化、鼠害、虫害、毒杂草害)草地的综合防治工作。4.负责全县的优良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优良牧草品种的培育、引种和筛选工作。5.组织全县开展草原建设与保护,种草、鼠虫害等先进技术的推广服务工作。6.负责全县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四)红原县草原监理站。1.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草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方针政策。2.负责草原征占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县草原执法和保护工作。3.负责全县草原、饲料、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的具体化监管工作。4.负责全县草原资源调查并向上级反馈信息,制定和起草相关的草原监理制度和本地区实施的有关办法。

(五)红原县森林植物检疫站。1.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本地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杜绝以松材线虫病等为主的重大外来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我县。 2.依法开展产地及调运检疫工作,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漏检漏查、重复检疫和擅自扩大检疫范围。3.依法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执法。4.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5.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6.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发布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7.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及技术指导与培训。8.组织实施全县检疫对象及补充检疫对象的调查。9.协调处理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除治和应急物资的贮备。10.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处罚。

(六)红原县邛溪林业和草原工作站。1.负责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法》、《草原法》、湿地野保等行业法规、政策;配合主管部门实施辖区植树造林、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方案。2.具体负责辖区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和林木抚育工作,管理乡村林草管护队伍,加强基层林草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3.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草防火、天保工程、林草火灾扑救、野生动植物检疫等工作。4.配合主管部门处理森林、林地、草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协助查处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5.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七)红原县刷经寺林业和草原工作站。1.负责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法》、《草原法》、湿地野保等行业法规、政策;配合主管部门实施辖区植树造林、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方案。2.具体负责辖区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和林木抚育工作,管理乡村林草管护队伍,加强基层林草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3.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草防火、天保工程、林草火灾扑救、野生动植物检疫等工作。4.配合主管部门处理森林、林地、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协助查处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5.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八)红原县瓦切林业和草原工作站。1.负责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法》、《草原法》、湿地野保等行业法规、政策;配合主管部门实施辖区植树造林、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方案。2.具体负责辖区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和林木抚育工作,管理乡村林草管护队伍,加强基层林草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3.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草防火、天保工程、林草火灾扑救、野生动植物检疫等工作。4.配合主管部门处理森林、林地、草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协助查处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5.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九)红原县查尔玛林业和草原工作站。1.负责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法》、《草原法》、湿地野保等行业法规、政策;配合主管部门实施辖区植树造林、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方案。2.具体负责辖区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和林木抚育工作,管理乡村林草管护队伍,加强基层林草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3.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草防火、天保工程、林草火灾扑救、野生动植物检疫等工作。4.配合主管部门处理森林、林地、草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协助查处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5.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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